蒋安光律师亲办案例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被从轻判缓
来源:蒋安光律师
发布时间:2017-11-02
浏览量:1412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份,犯罪嫌疑人薛某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汽车零部件被公安机关查获,其家属委托我所代理此案,受我所指派我依法办理此案。通过查阅案卷发现公安机关查获的库存汽车零部件较多,已出售零部件因有相关厂家证实所购入的产品与正品价格差不多,证实他们购入的产品是正品。薛某后被取保候审,其反映其亦是从其他商家处购入的,其中有一部分是正牌产品,购入价格和品牌产品基本持平,其他部分产品因价格低其怀疑是冒牌的。后该案被公诉机关审查起诉至南京某法院,我作为辩护人依法出席了庭审。

审理判决:

本案因被告方无犯罪前科,认罪悔罪,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多次主动领侦查机关指认零部件库存现场,且查获的库存零部件未售出,应认定为未遂,被告人在律师的建议下又积极认缴罚金。本律师又从单位犯罪的角度辩护客观上减轻了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综合上述辩护观点和被告方案发后的表现,法院听取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对薛某判处3年有期徒刑,缓刑3年,罚金10万;对其单位罚金20万。

律师评述:

首先, 本案能取得缓刑判决离不开律师的全程参与提供专业服务,庭审中律师全方位、多角度地进行辩护最终取得了法官的认同,最后法院本着以教育为主,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薛某作出缓刑判决是符合刑罚的谦抑性原则的。

其次,本案中被查获产品被认定为冒牌产品都是有正品厂家出具鉴定书进行认定的,该鉴定书有一定的局限性,难免厂家作出有偏见和避嫌疑的认定。现实生活中不乏厂家为处理积压存货或出于占领市场目的而通过多种方式和手段低价倾销其产品,有些厂家授权多家公司销售其产品,这些代理商都有地区经营范围限制,有的代理商把产品销售到其他代理商的地盘,一旦出现纷争授权厂家出于多种考虑多会认定低价倾销的产品是冒牌产品。在民事案件中一旦销售者销售了冒牌产品,其只需说明产品有合法来源便可免于赔偿责任。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不同,要求被告人自己证实自己无罪否则便判其有罪的逻辑是不符合刑法法理的。本案中因存在合理怀疑被查扣的产品有可能是低价倾销的正品,因厂家鉴定有局限性,其单独不应该作为定案的根据而应有其他佐证据予以印证更为合理。具体到本案,还应该查清被扣押产品的来源,看其是不是正品厂家倾销、处理等多种原因流入市场的产品。该证明责任在刑事案件中不应由被告人承担,而应由侦查、公诉机关承担,这也是不得要求被告人自证其罪原则所反映的立法精神的一个方面。依此而论本案还应查明查扣产品的真实来源身份,如不能查明,应依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作出无罪判决更符合法治理论的价值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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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蒋安光
  • 执业律所:
    江苏苏泓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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