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安光律师亲办案例
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实践运用
来源:蒋安光律师
发布时间:2017-11-02
浏览量:806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份韩某委托本律师为其公司的一笔10万元的债权进行起诉。原来韩某是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公司的一名职工崔某因技术熟练、业务精通很得韩某赏识。2016年12月份,崔某称其购房尚差10万元的资金,希望韩某能解其燃眉之急。韩某考虑到其是公司的干将,双方平常相处融恰,从为公司长期发展留住人才的考虑,答应借其10万,韩某盘算可每月从工资里扣一部分让其还款。可谁知5月份崔某竟不辞而别,电话不通,微信联系10多天后崔某又把韩某删除。

因为崔某开始是韩某职工,韩某向崔某提供借款时只是通过银行转账,一些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证实相应细节,并没有其他的书面凭证。从前期微信聊天记录看崔某是有向韩某借款的事实,但在后期崔某离职后其又辩说这是他应得的经济补偿金。

律师分析:

崔某与韩某公司的借款关系可从微信记录看出,韩某是以公司名义借款给崔某,且崔某要按月支付相应本金和利息,微信聊天信息记录公司有权从其工资中直接扣除相应金额。还款转账记录也能证实是从公司账户给崔某转出的借款。崔某的辩说理由明显不成立,且属于另一个法律关系不影响韩某依法主张其公司债权。律师又从崔某的劳动合同首页找到了崔某的姓名、电话及身份证号码等身份信息,和其微信聊天头像页面记载的电话号码信息一致,使微信记录的借款信息内容与其他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审理结果:

由于微信信息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法院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支持了韩某的诉求。

律师总结:

微信电子信息证据应用在司法实践中已相当普遍,即时聊天的信息也是书面合同的一种形式,在本案中因被告离职使双方约定的还款方式不能履行,在电子证据能充分说明事实与其他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的情况下依法起诉完全可以达到预期的诉讼目的,实现当事人的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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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蒋安光
  • 执业律所:
    江苏苏泓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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